《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15年12月8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邮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向用户提供快件投递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设立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后的存放期限及逾期处理办法;
(二)快件安全及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
(三)快件投放(提取)信息互通的保障义务;
(四)智能快件箱的日常维护义务;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企业是指用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外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时,应当满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投递服务的监控视频质量和监控时长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关于快件处理场所的监控要求。
第六条
第七条
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快件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以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时,应当告知收件人以下事项:
(一)快件运单码号、取件方法及所需信息;
(二)投递使用的智能快件箱的布放地点;
(三)收件人自智能快件箱中取出快件则视为签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视为一次投递。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邮政智能包裹柜提供投递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