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2016-04-11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5日 第一条 第二条 快递末端网点是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社区、乡镇、学校等区域,直接设立的或者委托各类商业机构、服务组织、管理部门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具有固定场所、设施的网点。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具有专门的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 (二)具有相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 (三)具有消防、监控等安全设备; (四)具有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 第七条 (一)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安全承诺书。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及所属法人企业授权委托书。 委托各类商业机构、服务组织、管理部门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还应当提交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八条 (一)快递末端网点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 上述事项应在委托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之内。 (二)委托方负责督促受托方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安全监管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因快递末端服务损害用户权益的,由委托方向用户承担相应责任。 (四)快递末端服务应符合《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五)双方因委托开展快递末端服务所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第九条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通过邮政管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 第十条 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邮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备案办理主体留存一份,快递末端网点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表登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备案登记办理主体应当在线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一)快递末端网点终止快递末端服务的; (二)快递末端网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快递末端网点不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规范条件的; (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被注销或分支机构被撤销的。 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撤销后,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主体应当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登记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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